1.申報產品具有前代產品,在適用范圍相同且工作原理等差異不影響有效性和安全性的情況下優先選擇前代產品作為同品種進行比對,可優先使用注冊臨床試驗數據和上市后臨床經驗與文獻數據作為同品種評價證據;若適用范圍相同,但是工作原理存在較多差異的情況,可考慮選擇相似度較高的已上市產品作為同品種,而前代產品作為補充同品種提供部分證據支持;
2. 申報產品是參照已上市產品設計開發,那優先采用參照器械作為同品種器械,后續步驟參照流程圖決策。這里建議申辦者在設計開發早期就做好這部分的調研工作,以確保后續注冊流程的順暢;
3.申報產品完全自主研發,工作原理和作用機理有相同或相似的產品,優先從技術角度選擇適應癥相同且相似度較高的產品進行對比;市面未檢索到相似的產品那可考慮進行分類界定,在判定風險等級并與藥監部門充分咨詢后選擇合適路徑評價;
4. 申報產品為技術創新產品,需明確屬于國內首創還是存在相同或相似技術原理的進口產品,大部分情況下這類產品都建議走臨床試驗路徑進行申報[5];如果創新技術不是申報器械的關鍵作用原理,在遵守指導原則的情況下可以考慮走同品種路徑論證差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