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比對試驗 比對試驗是分析方法轉移時最常用的方法,需要接收方和轉移方共同對預先確定數量的同一批次樣品進行分析。此方法在實驗室與藥品廠家采用時,會增加樣品批次,進行3批次以上樣品,保證方法的重現性。
2.兩個或多個實驗室間共同驗證 執行分析方法驗證的實驗室要具備實施該分析方法的資格。轉移方可與接收方一起進行實驗室間的共同驗證工作,包括接收方可作為轉移方分析方法驗證團隊的一部分,從而獲得重現性評價數據。常規共同驗證,采用兩個實驗室的精密度驗證、線性范圍與校正因子的驗證。現較少采用此轉移方法。
3.再驗證 再驗證包括全套再驗證或部分驗證,應對通則9101《分析方法驗證指導原則》中收載的可能在轉移中受到影響的驗證指標進行說明。例如因儀器設備不同,可能影響有關物質檢測方法的專屬性與靈敏度,故再次進行專屬性(定位試驗與強制降解試驗)、檢測限與定量限試驗。
4.轉移豁免 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常規的分析方法轉移可豁免。此時接收方使用轉移方分析方法,不需要比對實驗室間數據。轉移豁免的情況如下:(1)新的待測定樣品的組成與已有樣品的組成類似,和/或活性組分的濃度 與已有樣品的濃度類似,并且接收方有使用該分析方法的經驗。 (2)被轉移的分析方法收載在藥典中,并無改變,此時應采用分析方法確認(見通則《分析方法確認指導原則》)。(3)被轉移的分析方法與已使用方法相同或相似。(4)轉移方負責方法開發、驗證或日常分析的人員調轉到接收方。此方法基本未見實驗室采用,即使符合上述條款,無法保證人員、儀器設備、樣品批間差異、環境等完全一致。
綜合上述轉移方法概述,考慮分析方法轉移的簡潔有效、準確和采用比對試驗(3批及以上數據比對)加部分再驗證(選擇專屬性、檢測限與定量限即可),可以確保轉出入雙方對分析方法的重現性與差異性,更加準確的保證方法后期在轉入方有效的開展與使用。